随着驾驶资格考试日趋严格,学员学车的过程也变得愈加漫长,学员在通过所有测试前当然没有驾照,那么,假如在学车过程中发生事故由谁来担责呢?近日,梅州中院对一起驾校学员擅自开车撞伤人的案件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学员负全部责任,并向受害者赔偿各项费用16.7万多元。
案情回放
学员油门当刹车撞伤人
2012年10月2日,年近5旬的李某到驾校报名学车。在教练程某的指导下,经过一段时间的练习,李某和其他几名学员达到了可以参加考试的要求。2012年11月14日,程某带着学员到达考场,将车停在路边,随即下车为学员们办理考试的相关手续。
当教练去办手续时,有人叫学员把车开走别妨碍别人通行,但其他学员对此无动于衷,李某称自己出于好心,上车想将车开走。没想到的是,李某在开车过程中为了躲闪其他车辆,情急之下错把油门当刹车,一头撞上了另一辆教练车,这辆被撞的教练车横移后碰撞到在车边休息的陈某等四名学员,造成陈某等四名学员不同程度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梅县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未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机动车驾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是导致此事故的全部过错,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3年2月27日,经司法鉴定评定陈某十级伤残。在事故发生后,教练程某向陈某垫付了5057.6元。因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陈某于2013年10月22日诉至梅县法院,请求李某、驾校、程某连带赔偿陈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174370.85元。
法院判决:
学员私自开车教练无责
梅县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学员李某在没有教练员随车指导情况下擅自驾驶车辆,对事故的发生有过错,故李某应赔偿陈某因交通事故而造成的各项损失费用共计16.7万余元。
判决作出后,李某不服,他认为此次事故是自己参加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所发生,自己的身份是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学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应由驾驶培训机构承担赔偿责任。2014年2月,李某向梅州市中院提起上诉。
梅州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此次交通事故是因李某在无教练员陪同的情况下自行驾驶教练车,在驾车入考场时将油门当刹车踩,导致陈某受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发生交通事故时,李某并非在教练员的指导下从事驾驶培训活动,教练员亦不在事故现场,其无从指导、控制李某的驾驶行为或采取措施纠正肇事车辆的运行,故李某主张应追加教练员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理由不充分,依法不予支持。为此,梅州中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学员学车有“章”可循
承办该案的法官曾园芳认为,在本案中李某之所以要承担责任就是因为李某在没有教练员的指导下擅自从事驾驶活动,并造成了他人损伤。如果李某是在教练员的指导下驾驶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那么教练员及驾校就应该承担责任。因为学员在学习驾驶过程中,是不完全具有驾驶技能的人,无法独立地处理各种交通情况,故应听从教练员的指导和安排。因此,学员在学习驾驶过程中,车辆的实际支配人是教练员而不是学员,如果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形,是教练员没有尽到自己的职责导致,由此产生的行政和民事责任亦应由教练员全部承担。
曾园芳提醒,学员学车有“章”可循。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