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条件:
1、机动车驾驶人户籍迁入本市或在本市居住,申请将机动车驾驶证由原车辆管理所转入本市的;
2、机动车驾驶人应当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中规定的申请条件(详见驾驶人管理告知单《(15)有关说明》)。
3、机动车驾驶证不具有记满12分、逾期未审验、被扣押、扣留、暂扣、注销、吊销、撤销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情形。
二、需提供的材料[详见驾驶人管理告知单《(15)有关说明》]: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领取方式:车管所各分所、各区(县)交警支(大) 队驾驶人管理窗口、驾校、驾驶证专用数码照片拍摄点、公安门户网站下载打印);
2、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原机动车驾驶证;
4、数码照片;
5、上海市卫生局确认的区(县)级以上医院,或者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其下属的健康检查站,或者驻沪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条件证明;属于申请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6、因入伍、退役、更换护照、身份证号码变更等原因造成机动车驾驶人身份证明的种类、号码等信息发生变化,且与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记载的信息不符的,应同时提供入伍、退役、更换护照、身份证号码变更等相关证明,但姓名与出生日期不可更改;
7、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分的,以及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还需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接受教育的凭证。
三、办理程序:
机动车驾驶人或代理人携带上述材料到车辆管理所分所的受理窗口办理机动车驾驶证转入换证手续,同时接受审验。
办理转入换证时,距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不足九十日的,可以同时办理有效期满换证业务。本记分周期内当时无记分的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人,如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前有记分的,还应当按规定参加审验。
四、收费标准:
机动车驾驶证工本费 10 元/本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五、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主席令第8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 号)
3、《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
4、《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公交管〔2012〕332号)
六、办结时限:
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七、受理时间、地点
(一)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9:00 - 17:00
(二) 受理地点:
1、车辆管理所一分所
地点:长宁区哈密路1330 号
2、车辆管理所二分所
地点:闵行区沁春路179 号3 号门
3、车辆管理所三分所
地点:浦东新区沪南公路2638 号
八、举报(投诉)、咨询电话
车辆管理所投诉电话:62693922 周一至周五9:00 - 17:00
上海市市民服务热线: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