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超车、会车的危害

2015年03月03日  来源:交通安全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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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超车、会车在车辆行驶过程中越频繁,其危害越大。在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强行超车、会车,既有可能与对面来车相撞,又有可能与被超车或对向车发生碰擦,后果非常惨重。

违法超车是指驾驶员在禁止超车的路段或者在没有安全超车条件的路段强行超车的驾驶行为。违法超车一般表现为强行超车、右侧超车等情形。强行超车时,由于不具备超车条件,驾驶员必须冒一定的风险,甚至要长时间占用车道超车。强行超车横向间距小、车速快、操控稳定性下降等因素构成了安全事故隐患。右侧超车是一种危险的违法驾驶行为,极易占用非机动车道、碾压松软路肩、没有条件与被超车辆保持足够的横向间距,且会与同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形成冲突。

违法会车是指在路口会车时抢行通过,在道路上会车时越线占道行驶,以及会车时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等违法驾驶行为。驾驶员在夜间、黄昏、雨雾天气、冰雪道路、弯道、陡坡、交叉路口及视线不良的路段等环境条件下违法会车,极易导致交通事故。

违法会车的危害主要如下:

一是路口会车时抢行,多因驾驶员不愿减速停车,想抢在其他车辆占用道路之前高速通过。路口交通情况复杂,如果会车双方都不减速,必然造成交通冲突,除了增加碰撞、刮擦事故几率外,还会对其他交通参与者构成威胁。

二是在道路上会车越线占道行驶多发生在超车时,越线占道行驶增加了正面碰撞的危险性,尤其是当驾驶员错误估计速度差,既不能完成超车,又无法躲避正面正常行驶车辆时,碰撞或刮擦是避免不了的,加上高速行驶因素,事故的严重性可想而知。

三是会车时不按规定使用灯光,表现为夜间行驶驾驶员使用远光灯,或频闪远光灯,造成对方驾驶员眩目,失去判断能力,是一种非常危险的驾驶行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3条规定: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转弯、掉头、超车的;(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四)行经铁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实施条例》第47条规定: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

降低速度、靠右让路。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

第48条规定: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二)在有障碍的路段,无障碍的一方先行;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方未驶入时,有障碍的一方先行;

(三)在狭窄的坡路,上坡的一方先行;但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时,下坡的一方先行;

(四)在狭窄的山路,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

(五)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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