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报年龄获取驾驶证,成年后自酿交通惨案,巨额赔偿该由谁来埋单?近日,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特殊的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2013年11月18日,罗某驾驶车辆在左转弯时与一辆摩托车发生严重碰撞,摩托车驾驶员陆某死亡。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罗某与陆某都有违法行为,负事故同等责任。事后,陆某的亲属诉至法院,要求罗某赔偿。
面对巨额赔偿,罗某颇为无奈,但同时亦为自己预见性地投了商业保险而倍感庆幸。然而,让罗某没有想到的是,其多次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却均遭拒绝。为此,罗某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其30万元。
法院审理后发现,其实罗某的庆幸中早有侥幸,因其最初领取驾驶证时虚报了自身年龄。法院审理后,判令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险范围内赔偿死者11万元,商业险部分可以拒赔,同时判令罗某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41.5万元。
法官表示,通过案件审理,发现罗某实际出生于1995年10月,为获取驾驶许可,其谎报出生年月为1993年10月,并凭此不正当手段于2012年4月取得了机动车驾驶证并使用至今。也就是说,按照罗某的实际年龄,其领取驾驶证时并未成年,未达到法定领取驾驶证的适格年龄。交管部门事后也认定罗某驾驶证的来源性质认定为“未依法取得”,属无效驾照。
基于罗某驾驶资格的非法性,法院最终判决驳回罗某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商业三者险的诉讼请求。
来源:法制日报 2015-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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