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汽车教练员的身份,骗取学员的钱财。12月11日,经芗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蔡某犯诈骗罪,被芗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蔡某系挂靠于漳州市某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的一名教练员,从事驾驶员培训工作。2012年3月至2013年9月间,蔡某以培训汽车驾驶员为由,向16名学员收取培训费,但收了培训费,蔡某有的仅向培训公司上报了交警部门收费,有的仅上交报班费用,有的学员称交了培训费后,好几个月联系都不上蔡某。蔡某收取培训费后,不对学员进行施教、不为学员进行报名考试。
期间,蔡某对上述学员要求施教采取推说没时间或回避的方式以拖延施教,至2013年12月底部分学员仅通过科目一考试,部分学员通过科目一、科目二考试。2013年10月间,培训公司发现蔡某不对学员进行施教后遂发出通告,解除与被告人蔡某的挂靠关系。
2013年11月19日、21日,蔡某分别向学员罗某、林某、刘某、蒋某隐瞒其被培训公司解除挂靠关系的事实,以培训公司教练员的身份,向罗某等4人各收取培训费人民币5000元。之后,蔡某虽有带他们练习驾驶汽车,但没有为他们报名考试。
2014年1月间,蔡某为了非法占有学员培训费而逃匿。4月2日,蔡某被抓获归案。归案后,被告人蔡某退还给罗某等四人培训费各5000元。
据蔡某供述其曾因涉嫌信用卡诈骗被公安局立案侦查并刑拘,后被法院判了罚金,当时其将向十多名学员收取的费用一大部分用于归还卡债和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