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挪车,刚刚喝过酒的王某驾驶小型面包车,在昌平区百沙路上的一家饭馆前与骑车人李先生发生交通事故。经鉴定,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4.1mg/100ml。日前,王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昌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10月24日18时许,王某把面包车停在沙河镇一家饭馆门前,然后进去吃饭并喝了两瓶啤酒。这时,有人走过来问王某外面的一辆松花江牌小型面包车是不是他的,并告诉他车停的位置有点碍事,要求把车挪一下。王某不顾自己喝了酒,仍然上车试图把车往前开。车移动了大约10米左右时,只听咣当一声,原来就在王某准备靠边停车时,由于没有看清楚路况,车头左侧大灯处直接撞上了骑着自行车路过这里的李先生,李先生当场晕了过去。同行的人及时报了警。 经过警察酒精测试,王某属于酒后驾车发生事故。事后,王某表示很后悔,当时没想到挪一下车就会惹上麻烦。 检察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案中王某明知酒后不能驾车在道路上行驶,仍然心存侥幸,酒后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且当时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4.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 检察官提示,醉酒驾驶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将构成犯罪,即使是在道路上挪车也将构成危险驾驶罪受到法律的追究。提醒司机朋友们不要心存侥幸铤而走险,要自觉做到饮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 来源:京郊日报 2014-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