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司机驾校车校园内轧死小学生

2014年11月14日  来源:驾校中国

        近日,永城市人民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4年2月17日上午8时许,曹某在永城市酂城镇阳光小学院内驾驶豫N645XX号校车行驶时,由于思想麻痹,疏忽大意,将在小学生张某当场轧死。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曹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月19日,曹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其所在的永城市某教育集团赔付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经济损失66万元,曹某又补偿对方经济损失3.6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曹某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曹某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案民事赔偿部分已自行和解,曹某在审理过程中又主动补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要求不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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