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姚氏驾校涨价被罚”案一审开庭

2014年08月23日  来源:亚心网

  “姚氏驾校涨价被罚” 案一审开庭

  驾校与米东区经发委对簿公堂

  经过1年多的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上诉等程序,“姚氏驾校涨价被罚”一案昨日在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标志着此案正式进入司法程序。

  当日11时开庭后,米东区经济和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米东区经发委”)作为被告与原告姚氏驾校当庭进行了答辩。

  庭审现场,原告姚氏驾校对前期持续了1年多的行政处罚、听证、复议等程序以及米东区经发委出示的罚款依据等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并没有异议,但对罚款所依据的自治区发改委《关于我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按学时制收费及有关问题的批复》(新发改收费[2007]302号)(以下简称“302号文件”)的合法性表示质疑。

  随后,原、被告双方便将争辩的焦点转入302号文件的合法性,也是该起官司争论的核心,即“驾校收费属政府定价还是自主定价”。

  庭审最后,审判长征询原、被告是否调解时,由于姚氏驾校负责人不接受调解,法院表示择期宣判。

  记者了解到,受物价上涨影响,近年驾校培训费上涨的呼声一直持续不断,尤其是2013年公安部123号令执行后,驾校培训成本进一步加大,先后出现乌鲁木齐、乌苏、吐鲁番等地驾校通过各种形式反映要求涨价的情况。不过,由于政府对驾校收费的定价限制,加上调价遥遥无期,一些驾校或明或暗地上涨费用,因此被处罚的驾校也不在少数,不过将处罚案引伸到驾校的市场主体身份问题,姚氏驾校案却是我区首例。

  原告姚氏驾校:

  论点1:处罚所依据的302号文件已过执行期。

  论点2:驾校属个人独资企业,可按市场定价,且根据我国《价格法》,驾校不属政府定价范围,自治区2002年出台的政府定价目录中,也没有将驾校纳入其中,驾校学费由政府定价没有法律依据。

  论点3: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规定,“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和考前培训”,此外,道路安全交通法规中也未规定取得驾驶证必须经过驾校的培训。因此,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管理部门认为机动车驾驶培训属强制性的培训,是理解错误,更不应该将其放到政府的定价目录管理。

  被告米东区经发委:

  论点1:根据自治区发改委2011年4月6日及2012年9月6日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302号文件为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因此不存在失效的问题。

  论点2:经自治区发改委审查已做出了合法性审查意见:机动车驾驶培训收费按照《自治区定价目录》(新政发[2002]63号)编号17“部分重要的服务”中的“其他收费”进行管理。因此,302号文件制定依据和程序合法。

  论点3:驾驶培训是一种特别的培训,关系到道路和驾驶人的人身安全,因此国家对驾驶培训有严格管理规定,驾驶证取得是驾驶人上路的强制性行为,属于“非自愿培训”,理应纳入到政府定价目录,至于在哪个驾校学习则由培训人自己决定。

  事件回放

  驾校涨价接高价罚单

  2012年10月至11月,姚氏驾校自行上调驾驶员培训费,超标收取180040元。2013年2月20日,米东区发改委物价局接举报责令其15日内将多收款进行返还。然而,姚氏驾校表示处罚所依据的302号文件已过执行期。

  米东区发改委就此向上级部门反映。2013年3月22日,自治区发改委批复:在自治区没有出台新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政策之前,302号文件继续执行。5月2日,米东区发改委物价局向姚氏驾校下达没收18万余元收款及36万余元罚款的处罚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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