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以下简称驾校)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道路运输条例》确定的产业之一。截至2016年年底,全国共有驾校16215所,从业人员110多万人。驾校既是学员学习驾驶技能,培养安全文明驾驶意识的学校,也是驾驶员教育培训的基地,对于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着重要意义。
根据国务院行政法规《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有必要的教学车辆和其他教学设施、设备、场地。”有必要的“场地”是市场准入的必备条件。我国国家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GB/T30341-2013)规定了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场的面积和其他严格的技术要求“三级驾校15亩地,二级驾校25亩地,一级驾校50亩地”。然而由于目前驾校建设用地没有纳入城乡建设用地的政策依据,除了少数国有驾校使用了教育用地外,各地大多采取租用土地的做法,主管部门行政许可时也只是对租用合同实行形式审查。
这种做法不利于驾培行业的健康发展,也给全社会的交通安全产生不利因素。一是对驾校经营者有较大的经营风险,建设训练场地和服务设施投入巨大、回收期较长(一般一个一级驾校需要投入上千万元,相当于一个中型工商企业),一旦被土地部门认定违规,就会面临轻者罚款,重者拆除、停业关张的后果。目前,已经发生或正在面临这个风险的驾校,非常多。二是在租用的土地上搞建设,驾校经营者不愿意有较大的投入,办公场所用板房搭建,场地绿化基本不搞,搞短期行为者不在少数。这不但造成了对教学质量的影响,也形成了人们对学习机动车驾驶的环境需求越来越高与目前驾校用地的窘境的矛盾。
据公安部交管局统计,截至2016年底,全国机动车驾驶人3.6亿人,其中汽车驾驶人超过3.1亿人。随着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学习驾驶的刚性需求保持旺盛,预计未来十年,还有2亿人参加驾驶培训。我国开始全面进入汽车生活时代,汽车社会呼唤汽车文明,这就离不开机动车驾驶培训行业的健康发展。我会认为:驾校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道路运输产业之一,应当与《道路运输条例》与第二条第二款:“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规定的“站(场)”一样,纳入各地城乡建设用地规划。
因此我会建议国土资源部考虑,各地在做当地城乡规划建设用地中,一并纳入建设用地规划中。
中国交通运输协会驾校联合会
2017年7月5日
附录:与驾校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条 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
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 学习机动车驾驶,应当先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再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
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第三十八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和管理制度;
(三)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
(四)有必要的教学车辆和其他教学设施、设备、场地。
第四十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确保培训质量。培训结业的,应当向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培训结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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